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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2-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持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增强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和源头管控,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9〕19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2019第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全部上交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二、除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报告书与部分报告表(详见附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余项目授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工作。
       三、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按属地原则开展授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审批具体工作;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由涉及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商一致后审批(协商审批应当由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产排污环节所在县(市、区)或者承受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县(市、区)所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协商不一致,可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审批机关。
       四、遂宁高新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暂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相关规定,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环评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要求,严格执行“五个不批”原则和“三挂钩”机制。要认真贯彻《四川省完善生态环境准入促进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强化“三线一单”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认真贯彻《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9〕12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遂府办〔2019〕69号)精神,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附件: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项目目录
    (一)酒、饮料制造业涉及产能增加的单纯技改项目。
    (二)造纸和纸制品业废纸制浆、机械制浆。
    (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焙烧工艺的锂盐制造;年产5万吨以下钛白粉制造、海绵钛等钛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多晶硅制造。
    (四)医药制造业化学品制造。
    (五)汽车制造业新建汽车整车制造。
    (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专业电镀园区项目以及电镀工序项目。
    (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印刷电路板、显示器件、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含前工序的8英寸以下半导体器件制造
    (八)环境治理业新建危险废物(指医疗废物、废矿物油)集中处置项目;涉及五类重点控制重金属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九)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大型主题公园。
    (十)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钻井类天然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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