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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鸿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6-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环罚〔202002

遂宁市鸿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0MA6266RT8G             

法定代表人:  梁颖                               

身份证号码:  510902********8881                       

住所: 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偏岩村                        

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经开区组)线索移交,2020331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大量搅拌废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空地内,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部分废料流失至附近土坑。

以上事实有  2020年3月3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月27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伍云忠),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           231046211921950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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