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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

来源:监察执法 发布时间:2018-04-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2015〕违改字022号

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000018032

组织机构代码: 20615230-9

地 址: 遂宁市小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汪 涛

我局于2015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城南水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城南水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城南水厂建设项目一期供水5万吨/日项目:1、自2015年4月23日试生产至今超过3个月,未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或延期验收;2、排泥水治理系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2015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城南水厂一期供水5万吨/日项目于2016年3月31日前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并于2016年 1 月 10 日前将改正措施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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