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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简化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2-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派出机构,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工作部署,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我局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直至本次疫情解除)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担疫情应急防控的医疗机构,在确保环境安全可防可控的前提下,其临时应急病房类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情况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消毒机、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手续采用登记备案形式,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自行备案。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84消毒液、专业实验室、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参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69号)执行。

           四、建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快业务办理,做好疫情防控配套项目的服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上下游配套项目第一时间建设投产。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废除外);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尽量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办理。各申请人将申请、联系方式及资料等发送到指定邮( 1468230816@qq.com),我局收到邮件后,将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并开展工作;纸质资料,请各相对人采用快递方式,邮寄至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228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304室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825-2391017);我局批复的环评文件、办理的排污许可证采用邮政快递送达。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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