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心医院:
你院报送的《遂宁市中心医院康复院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经开区天宫南路535号。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5万元。医院总建筑面积16239.36平方米,为综合医院,主要设置科室有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疼痛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设置燃气锅炉房、熬药间,空调采用中央空调,冷却塔设置于楼顶;不设置太平间、洗衣房、不设传染科;医院大楼北外侧建设1个地埋式、全密闭污水处理站。本项目设置255张床位,门诊量80人/日。
该项目经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遂卫医设〔2020年〕第1号)同意建设,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宫南路535号商业楼,该栋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川(2018)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33722号),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遂宁市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与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院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和生活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废水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 标准后经消毒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城南污水处理一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一般固废主要是中药渣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固废主要是医疗垃圾、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其中,医疗垃圾、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分类收集暂存后,定期交由具有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站污泥规范化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医疗垃圾暂存间恶臭、柴油发电机废气、医疗废气、煎药房煎药废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检验废气等。污水处理站臭气气体通过对污水处理站水处理池加盖板密闭,由抽风装置统一收集后经“紫外光+活性炭”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医疗垃圾暂存间臭气通过及时清运医疗垃圾,医疗废物通过专用容器及防漏胶袋密封,减少臭气溢出,并设置抽风机将臭气引至楼顶排放;医疗废气通过抽风装置统一收集后经紫外线照射消毒后经内置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柴油发电机燃烧废气经自带的消烟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内置烟道引至楼顶排放;煎药废气经煎药机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至楼顶排放;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引至楼顶排放;检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大楼楼顶排放。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和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进行分区防渗,防止地下水污染。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通过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和落实风险评价要求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全体员工防范事故风险能力的培训,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几率和以及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环境次生灾害。
(八)项目建成后,在实际产生污染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院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