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心医院:
你公司报送的《院本部污水处理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127号,遂宁市中心医院院区内。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为医院配套污水处理站技改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2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5.0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1套处理规模约为800m³/d,工艺为“生化处理+MBR+消毒”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基强化,增设立柱,增加房屋内地面承受重力;调整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MBR膜过滤工艺,将原酸化水解池改建为好氧池,增加紫外线消毒装置。技改完成后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不变,仍为800m³/d,处理工艺由“水解酸化+絮凝沉淀+消毒”改为“生化处理+MBR+消毒”。
项目经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医院本部污水处理站技改项目的批复》(遂卫函〔2019〕143号)同意院本部污水处理站进行技术改造,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本)鼓励类项目。项目在院内现有空间内进行改造,不新增占地,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项目建设符合遂宁市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建设初期医院产生的污水通过购入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标准后排放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城南第一污水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涪江;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站应实行清污分流,采用“生化处理+MBR+消毒”工艺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南第一污水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涪江。
(三)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危险废物:格栅阻隔的栏渣、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及设备保养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棉纱、棉布、手套等。栏渣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医院已建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转运处置;污泥经浓缩池中消毒、沉淀浓缩后,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四川省中明环境有限公司转运处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废沾油劳保用品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落实危废转运联单制度。
(四)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臭气,通过对格栅井、调节池、好氧池等产生恶臭区域加盖密闭,经臭气专用管道收集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降噪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扰民。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