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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7万平米特种玻璃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辉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7万平米特种玻璃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20号,租用明强实业闲置钢结构厂房2400㎡,购置激光切割机,自动磨边机、钢化炉、中空机等全自动化设备,采用最新工艺新建特种玻璃生产线一条,年产中空玻璃 7 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30.1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9-510924-30-03-416565】FGQB-0127 号)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中允许类项目。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磨边、打孔、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三级强化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用水;生活污水依托既有预处理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营运期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主要产生有机废气,应在中空机内设置吸风口,将涂胶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抽送至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有机废气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DB51/2377-2017)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后高空排放。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置;产生的废玻璃边角料、废钢化玻璃、沉淀池泥沙(玻璃渣)统一收集后交由上游玻璃生产厂商收购;废铝隔条、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出售给资源回收部门;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含油手套属危险废物应统一收集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淬火机冷风机房独立设置,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六)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或实际产生污染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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