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伟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岳气田磨溪区块气田水达标外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丁坪村(原八角村二社)建设,占地面积15169.43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一套日处理能力1500m3,工艺为“氧化脱硫+微电解氧化+高级氧化+沉淀+折点加氯法除氨氮+石英砂过滤+多效蒸发结晶”的气田水达标外排处理装置(进水来自于龙王庙组集气总站气田水罐)、锅炉房、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系统、事故废水收集池、综合楼等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气田水1500m3/d的污水处理能力。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2万元。厂外管线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020-510904-46-03-488350】FGQB-021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项目建设选址经《遂宁市安居区四届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处理达标后尾水、生产废水(包括污泥脱水上清液、两级碱液吸收装置定期更换的碱液)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管道收集排入调节罐与进厂污水一并处理。污水处理厂出水主要指标(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及总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氯化物达到《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的一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线接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入涪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在线监测及化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液等为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市政统一清运。蒸发装置产生的结晶盐、来自于斜板沉降池底部出来的污泥,应开展鉴别,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交由市政集中处理或综合利用,鉴别结果出具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污水装置产生的恶臭经集气管收集后经两级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锅炉。处理后的H2S、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要求,锅炉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
报告书确定以污水处理厂产臭单元“调节罐+除硫装置+调节池+污泥处置区”所在的构筑物及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报告书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及食品医药等对大气环境敏感的保护目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污水处理车间、化学品库房、危废暂存间、机修库房为重点防渗区,锅炉房、办公楼区设置为简单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尾水事故排放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