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19〕19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遂宁市黄连沱大桥(渡口改公路桥)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黄连沱大桥(渡口改公路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是连接规划的遂宁市凤台新区和吉祥组团的重要交通要道之一,桥位起点位于红涪收费站附近,止于凤台坝附近S205,全线长2.763公里,桥梁宽度28米,设计速度60Km/h,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全线设跨涪江特大桥一座,长1557米,跨渠河中桥一座,长97米;全线设平面交叉口4处。项目总投资3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2万元。经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经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遂宁市黄连沱大桥(渡口改公路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遂发改函〔2017〕35号)批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二十四项“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的第12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内容。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黄连沱大桥(渡口改公路桥)项目选址意见的复函》(遂规函〔2018〕172号),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发布的《四川省2013-2017年农村渡口改公路桥建设方案》、遂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布置施工“三场”位置,远离饮用水源、学校、居民聚集区等环境敏感保护区;施工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选用低噪声设备、限制车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保护措施;桥梁建设期间应尽量控制作业范围,采取人工和机械开挖的作业方式,减轻施工搅动对水生生态的影响和破坏,施工期结束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严格环境监理,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重要内容。
(二)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及去向。应尽量控制作业范围,优化作业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桥体下方设置围堰、隔离网等防护措施,严禁沙石、建筑垃圾落入河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施工期内桥面道路的环境卫生;项目共产生弃土方8.76万立方米,沿线设置2处弃渣场(1#弃渣场,位于K0 640北侧;2#弃渣场,位于K2 700南侧)用于临时堆放弃渣,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要求落实妥善处置。
(三)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施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过滤后回用,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周边已有设施处置,禁止任何废水以任何形式排入渠河和涪江;营运期应加强桥面应急措施,设置导流槽,桥体两侧应设置纵向排水管,通过竖向污水导流管连接到桥梁两岸的收集池,最后进入城市排污管网。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施工采取湿法施工等方式减少扬尘,施工路段应采取围档、洒水等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建筑扬尘;使用商品沥青,不在现场熬制沥青,避免产生沥青烟。加强运营期机动车辆尾气管理,减轻对大气的影响。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在道路红线外35米距离内的居民全部拆迁,对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采取安装隔声屏障、隔声窗、禁鸣标识等措施进行降噪,控制和减小交通噪声的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严格控制道路红线范围以内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学校、医院和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六)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避免因相关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备案。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遂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