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勘探事业部:
你单位报送的《磨溪126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于2018年4月取得我局(遂环评函〔2018〕53号)环评批复,并于2019年1月开始进行钻井。目前,项目已钻至井深5060米,由于钻进扭矩大、起钻摩阻大,为降低钻进摩阻扭矩,保障井下安全,防止垮塌以及后续施工能够顺利进行,达到开采天然气的目的。设计方对磨溪126井钻井工程钻井设计进行了调整,将设计井深由5190米改为6140米,在五开(水平段5360-6140米处)增加使用油基钻井液钻井;项目钻前工程内容与原工程未发生变化,钻前平面布置与原工程钻前平面布置基本保持一致,仅对建设规模和工艺相应调整,且将新产生危险废物油基岩屑,因此重新报批环评手续。项目实际总投资4912万元,环保投资220万元,比原先预算总投资增76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该项目经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关于磨溪126井井位的批复》(西南司资源〔2017〕43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中鼓励类项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勘探事业部以《关于申请磨溪126井钻井工程重新报批的函》(勘部函〔2019〕69号)明确项目已经该部网上审批同意变更。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安居区分局《关于确认拟建磨溪126井选址意见的复函》(遂规安函〔2018〕16号),明确项目选不在场镇总规划范围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目前已停止施工,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项目钻前和钻井期间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有效、可行,施工环境影响控制在当地环境可接受的范围内,未发现环境污染现象和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投诉,无环保遗留问题。经专家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一)严格按照《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SY/T5466-2004)要求,规范井场及放喷池的建设,避免发生环境纠纷。必须首先落实钻井废水、岩屑、泥浆及噪声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后,方可实施钻井作业。钻井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迹地恢复。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置措施。落实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池的防雨、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废水外溢、渗漏。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目前该项目钻井废水、洗井废水、酸化废水均汇至井场清洁化操作平台废水罐中经过预处理后,用罐车运至顺庆区芦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钻台、钻具等冲洗废水则经井口区域污水沟汇入方井中,再由泵抽至清洁化操作平台的废水罐中处理后同其他作业废水一起运至顺庆区芦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按原环评要求进行了落实。
项目应继续加强钻井期间对周围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对地下水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落实并优化固废处置措施。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钻井过程中产生的535立方米废泥浆和岩屑已运至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天保分公司进行处理,现场未出现污染环境的情况;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送当地废品回收站处理。
采用油基钻井液钻井产生的油基钻井岩屑属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于罐内暂存,定期交由内江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拉运处置;进一步加强其他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暂存、处置等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及新的环境问题。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落实并优化废气防治措施。钻井期间测试放喷废气主要用灼烧器采取地面灼烧处理,修建放喷池及挡墙减低辐射影响,放喷池内层应采用耐火砖修建;采用放喷管线接至放喷池经燃烧后放喷,减少大气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应结合井场周边外环境关系及钻井过程中噪声监测情况,及时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合理调控钻井测试放喷时间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事故放空时应及时告知附近居民,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落实并优化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废水池外溢、井喷失控、废水运输过程中等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防治因安全事故带来次生环境影响。强化固井作业,实时监控钻井液、堵漏等措施。对钻井基础区域(含井口)、泥浆循环系统(含储备罐区)、柴油罐区、放喷池、污水罐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八)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要求设置分区防渗,对清洁化操作平台,油罐区、泥浆储备罐区、应急池、中转池、放喷池等设为重点防渗区域,其它井场设备区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九)项目完井后,若本工程具有开发价值,应另行开展采、输等环境影响评价;若不具有开发价值,闭井后及时进行迹地恢复。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