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院报送的《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河东分院装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杨柳路以南,九宗书院路以北,德水南路以东,东平南路以西,租用商业用房作为医疗用房,占地面积 6547.8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4849.64平方米。医院主要设置急诊科、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并配套建设相关的公辅设施,医院不设置传染科、不提供中药熬药服务,空调采用中央空调,冷却塔设置于楼顶,设置电热锅炉供热。 医院设置 176 张床位,日最大门诊量 240 人次。项目总投资5066.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河东分院装修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遂发改审批〔2019〕7 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项目。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河东分院办公场地有关问题的纪要》(遂府阅〔2018〕46号)要求,本项目租用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林阁观音文化展示基地用房经改造后作为医院使用,该宗地块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5022号),项目建设符合遂宁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风险控制,经专家组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应加强院区的消毒、通风系统等措施;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对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集中收集,经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设备自带尾气净化器处理后经抽排风系统引至屋顶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三)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院区实施雨污分流制,产生的检验废水应通过酸性中和系统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达到《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河东鹏程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四)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办公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废物交由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处置;药物性、化学性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使用后的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暂存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应定期清掏,并按要求干化消毒后规范化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通过合理布局,设备均设置在室内,并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噪声排放应满足相应噪声功能区标准。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七)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八)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河东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院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河东新区生态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