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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河东新区环保新材料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17 20: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市河东新区环保新材料研究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遂宁碳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遂宁市河东新区环保新材料研究中心项目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租用遂宁东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的遂宁市河东新区1660创意工厂B区已建厂房,实施环保新材料研究中心项目的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区、碳材料合成室及水质分析实验室等,配套建设二级活性炭装置1套、喷淋塔1座、中和池一个。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5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河东新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109-510925-04-01-902138FGQB-0155),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项目入住园区报告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生态环境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标准、政策及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实验室涉及有机溶剂、酸碱实验废液、未使用的废样品以及前三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实验室废水包含第四次及以后清洗废水、蒸发冷却水等,及喷淋塔循环水箱中低层废水经中和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清洁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进入创意工厂内已建预处理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遂宁中鹏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后排入涪江。

(三)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废滤芯和RO膜,交由设备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卖至废品回收站;废试剂和废药品包装、废实验品、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后送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废暂存间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水质检测过程中涉及盐酸、磷酸以及浓硫酸等无机酸的使用,其使用过程中因挥发产生的无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楼顶,同时碳材料制备过程中产生的HCL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引至楼顶,均通过“碱洗喷淋+水洗喷淋”处理后排放,排气筒P1距地高度15m;水质检测过程中有机废气通过实验室万向排气罩和原子吸收罩收集后引至楼顶,同时碳材料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引至楼顶,均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最终通过楼顶(距地15m)排气筒P2高空排放。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报告表将实验区、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办公区设置为简单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分类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试剂药品库房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置及个人防护自救设备;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市河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市河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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