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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集成电路研发设计中心、封装测试中心及销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9-01-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遂宁市利普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中心、封装测试中心及销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二期,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7万元。项目占地约66672.1平方米,新建生产厂房2栋、动力厂房、混合气制备厂房、办公区、倒班宿舍、食堂、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形成年封装测试120亿只IC的生产能力。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项目;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0924-41-03-163829〕FGQB-0057号);项目属于电子行业,为园区鼓励类企业,与《关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二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遂环函〔2014〕248号)的要求相符,符合园区行业准入要求;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于集成电路研发设计中心、封装测试中心及销售中心项目选址意见的函》,同意项目选址;遂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于集成电路研发设计中心、封装测试中心及销售中心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遂土经开分局函〔2018〕19号),明确项目用地符合《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选址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镀行业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8〕83号)关于含工序电镀项目选址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工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为研磨废水、划片废水、高压去溢料废水、去毛刺清洗废水、酸性含铜废水、酸性含锡废水和一般酸碱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生活污水预处理池处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作隔油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后,通过园区管网,进入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研磨废水、划片废水、高压去溢料废水进入1#废水处理系统通过“pH调节+混凝反应+斜管沉淀+过滤”工艺处理,酸性含铜废水、酸性含锡废水、去毛刺清洗废水、一般酸碱废水进入2#废水处理系统通过“氢氧化物沉淀+螯合反应+混凝反应+斜管沉淀”工艺,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2标准后,通过园区管网进入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正式投产且正常运营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废气主要是有机废气、酸雾和食堂油烟。装片固化和塑封固化有机废气通过固化炉自带的排风装置进行抽排,塑封工序设置集气罩对塑封有机废气进行捕集,软胶线去毛刺工位设置槽边抽风罩对运营过程中软胶去毛刺有机废气进行捕集,本项目各类有机废气经上述对应捕集方式收集后,由支管汇入排风总管,送入顶楼设置的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经行处理,达到《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标准后,由23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酸雾经槽边抽风方式方式收集后,由支管汇入排风总管,送入顶楼设置的酸雾洗涤塔采用“碱液洗涤”的方式进行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后,由23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后,经专用烟道达标排放。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经计算,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要求计算,以化学品库、1#厂房软胶线电镀线操作区边界分别设定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混合气制备厂房边界设定50m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固废为生活垃圾、蓝膜边角料、废蓝膜、晶圆边角料、废分子筛、预处理池污泥、生产废水站1#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边框边角料、废化学原料包装、废过滤机滤芯、生产废水站2#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活性炭、废槽液。生活垃圾、蓝膜边角料、废蓝膜、晶圆边角料、废分子筛、预处理池污泥、生产废水站1#废水处理系统污泥由厂区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边框边角料由废品回收商回购;废化学原料包装、废过滤机滤芯、生产废水站2#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活性炭、废槽液等危险废物放置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废气处理系统风机、纯水制备设备、污水处理站各水泵等设施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1#厂房(电镀线所在区域)、混合气制备厂房、动力厂房(生产废水处理站池体位于其1层)、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八)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泄漏物和事故废水不外排,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且运营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经开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经开区环保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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