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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安居区文锦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9-05-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安居区文锦屠宰场: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安居区文锦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安居区磨溪镇千丘村一社,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屠宰车间、办公区等、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形成年屠宰生猪3000头的生产能力。按照《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本项目属于安居区规划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遂宁市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0904-14-03-095740-BQFG〕0003号,同意项目建设;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出具了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明确项目用地符合《遂宁市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2017年1月投入运行,因未办理环评手续,原遂宁市安居区环境保护局已对其进行了环保处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施工期已结束,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无明显环境遗留问题,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并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次整改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工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为屠宰废水、消毒废水、待宰圈冲洗水。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一起进入厂区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三级标准后,通过企业自建的污水管道,进入磨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废气主要是锅炉烟气和臭气。根据环评提出的要求,项目需将现有燃煤锅炉改为燃气热水锅炉,整改后的锅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锅炉废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动物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确保做到日产日清,减少恶臭产生;在待宰圈、屠宰车间安装风机,加强车间通风,以降低恶臭气体排放浓度。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经计算,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要求计算,以待宰圈、堆粪池、屠宰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分别设定100m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待宰圈畜粪、屠宰车间生产废弃物、预处理池栅渣、废油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病死猪及工作人员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栅渣、废油脂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待宰圈畜粪收集暂存至新建的半封闭堆粪池,最终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屠宰车间生产废弃物、病死猪交遂宁浩川油脂有限公司处理;猪鬃、蹄壳外售用于猪毛类工业制品,蹄壳用于做化工产品及肥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石灰干化后送磨溪镇垃圾收集点。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刨毛机、提升机、锅炉、污水处理设施、风机等设施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和待宰、屠宰猪鸣噪声,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设施、病死猪暂存间、堆粪池、事故应急池以及废水管道作为重点防渗区;待宰圈(包括观察圈、隔离圈)、屠宰车间、检验室、猪鬃蹄壳暂存间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八)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泄漏物和事故废水不外排,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且运营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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