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2〕5-7号
四川晶樽坊玻璃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3NB77
法定代表人:余洋
身份证号码:510902********8858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吉路以南,德泉路以西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污染物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得外排 。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