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2〕79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射洪经济开发区锂电高新产业园,项目将新建碳酸锂生产车间,建设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本项目实施后,厂区产能由年产3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调整为年产1.9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0万元。
项目经射洪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206-510922-04-02-561496】JXQB-0103号),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所在射洪经济开发区锂电高新产业园已开展规划环评,且属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审核认定的化工园区,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项目新增废水包括碳酸锂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和办公生活污水。其中,车间地坪清洗废水经车间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至浸出工序,不外排;办公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射洪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最终排入涪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为碳酸锂干燥粉尘、粉碎粉尘和包装粉尘。其中,干燥粉尘经设备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m排气筒(P22)排放;粉碎粉尘和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3根30m排气筒(P23-P25)排放;项目外排粉尘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标准要求。本项目新增员工就餐产生的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外排烟气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厂区现有工程以锂辉石堆场边界、渣库边界、转化焙烧装置边界、焙浸车间酸化工段边界分别设置100m、100m、50m、10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调查,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主要为厂区、园区道路,该区域内无人群居住、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医院等敏感设施。本项目不新增无组织排放源。本项目实施后,厂区卫生防护距离不变。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分类处置措施。项目废机油交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碳酸锂干燥、粉碎、包装粉尘收尘灰返回粉碎工序综合利用;包装材料由废品回收站收购;办公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分类规范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购低噪型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实行分区防控,重点区域需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