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富禹工业废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西南PCB(电路板)制造基地污水处理厂技改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本项目选址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南路南侧、明星大道西侧,总占地面积约38亩(位于项目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总投资5943.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0万元。项目拟对现有工程0.5万m³/d的PCB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扩建0.5万m³/d的PCB废水处理设施,全厂达到1.0万m³/d的PCB废水处理能力,且厂区外排废水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限值; 新建中水制备能力为0.3万m³/d的中水回用系统(厂内部分),同时配套新建0.2万m³/d的RO浓水处理系统。技改扩能前后,西南PCB(电路板)制造基地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不变,均为西南PCB(电路板)制造基地内引入的电路板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
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中允许类项目,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遂发改〔2017〕316号文的形式同意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的函(遂土经开分局函〔2017〕29号),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要求;项目属园区鼓励发展行业的配套行业,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2〕323号)的要求相符,符合园区行业准入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该报告书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工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排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最终进入涪江;废水处理设备冲洗及实验室器皿清洗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污泥浓缩、脱水等过程中产生的滤液,全部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项目应保证出水水质,对营运期的进水和出水水质作定期监测,根据不同时期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处理单元的运行参数,项目尾水各指标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限值后排入涪江,并落实好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对废水的收集暂存。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水提升泵站、污泥脱水间、污泥贮池等产生的恶臭气体和食堂油烟。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后,经专用烟道达标排放;恶臭通过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及加强厂区日常管理对其进行控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本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但由于本项目将产生恶臭气体,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要求,在含镍污泥池、有机污泥池、综合污泥池、提升泵房、污泥脱水间及各污水处理构筑物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集中居住区、学校、医院、食品制药业以及其它环境敏感设施。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浮渣、有机污泥、综合污泥、含镍污泥和实验室废液。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浮渣、有机污泥、综合污泥、含镍污泥和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放置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噪声处置措施。项目应加强对鼓风机房、发电机房的隔音、设备安装防震垫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对新增生化系统、浓水处理区、物化系统、事故应急池、酸析池、中间水池、过滤设备间、产水池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八)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泄漏物和事故废水不外排,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九)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COD
Cr增加24.437吨、NH
3-N增加11.329吨。项目所需水污染物总量指标(COD
cr、NH
3-N)来源于2017年国家环保部认定的安居区龙眼井污水处理厂新增削减量(COD
Cr:229.95t/a、NH
3-N:33.40t/a)。
四、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分局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经开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