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川能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PPP项目(高新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物流大道旁,占地面积5399.98平方米,新建1座小型(IV类)垃圾转运站(采用移动式水平压缩转运站),站内修建垃圾压装车间、值班室、停车区、渗滤液收集池、车辆清洗区、污水预处理池、消防水池,设置了垃圾收集系统和转运系统。设计垃圾最大处理量为100t/d;项目不涉及收集厨余垃圾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项目总投资为3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6.5 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遂宁市城乡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执行(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遂发改审批〔2018〕26号)立项,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中鼓励类项目。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出具《关于高新区垃圾中转站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046号),项目建设符合遂宁市城乡规划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工艺、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风险控制,经专家组审查和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方式等,减少施工期间噪声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通过设置密闭压装车间、安装负压抽风装置、植物喷液系统以及安装除尘除臭系统,废气通过抽风口装置集中收集后经微负压抽风装置+除尘除臭系统处理后,再通过一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外排恶臭气体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要求。
环评报告确定本项目以压缩车间四周边界向外 100米 距离划定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保敏感点存在,今后不得引入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同时,不得引入食品厂、自来水水厂等对外环境要求较高的企业及其他与本项目不相容的行业。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营运期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经地埋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由吸污车抽出送至光大环保能源(遂宁)有限公司处理;生活污水及冲洗废水分别经收集后排入污水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物流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除尘除臭系统循环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在密闭建筑内,安装设备减震器减震以及采取吸音等降噪处置措施,再经厂界内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运营期收集的垃圾经压缩后由专用密闭垃圾运输车运送至光大环保能源(遂宁)有限公司处置,做到日产日清;渗滤液收集池、废水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进入垃圾压装车间内压缩之后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置;站内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与收集的生活垃圾一同处置;废除臭液、废生物炭纤维由原生产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处置。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可有效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因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次生灾害。
(八)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产运营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