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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磨溪009-3-X1井气液分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

    你矿报送的《磨溪009-3-X1井气液分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西眉镇,建设内容包括:1、改造磨溪009-3-X1井站1座,新增250m3/h的转水泵;新增1套气田水闪蒸气吸收装置;新增350m3气田水罐;新增空冷器系统1套;改造磨溪009-3-X1井、009-3-X2009-3-X33台分离器排污管线,改造后,气田水转输规模为500m3/d2、新建磨溪009-3-X1井气田水管线“T”接至磨溪X210~206井气田水转输管线1条,管线总长0.3km,水规模为50m3/h3、新建磨溪009-3-X1~西北区集气站输水管线1条,管线总长8.28km,输水规模为50m3/h。项目总投资2581.75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项目经国家能源局《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020-000291-07-03-000952)确认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关于磨溪009-3-X1井气液分输改造工程线路路由方案的复函》(遂安自然资规函〔2020103号),该项目选址不涉及所辖场镇规划范围以及遂宁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落实环保投资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落实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台帐。

    (二)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限制车速、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废料由施工单位回收;施工期间管道开挖过程中,应尽量控制作业范围,减轻对周边植被的破坏;严格按照分层开挖的原则施工,以便回填时表层土和底层土各复其位;管道埋设后应立即回填覆土并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管道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减少跑、冒、滴、漏的情况,防止气体外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既有设施收集后农肥;营运期间产生的气田水收集于气田水罐内,经闪蒸后管输至磨206井或西北区集气总站,由已建输水管网输送至回注井进行回注处理。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营运期产生的闪蒸废气通过闪蒸气一体化装置处理闪蒸气,并设置一根15米高的放散管,用于放散装置内产生的闪蒸气废气;气田水罐事故放空或检修时罐内闪蒸气通过已建放空火炬点火燃烧废气并高空排放。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施工期管道土石方用于回填,无弃方;营运期产生的少量检修废渣交磨溪开发项目部统一收集处理,硫磺滤饼在井站内闪蒸气吸收处理装置中烛式过滤器的硫磺收集槽产生,存放于闪蒸气吸收处理装置的密闭容器内,收集后定期交四川省什邡金诺金属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如产生废药剂桶应按危险废物要求管理,集中收集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六)落实噪声处置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空冷器设置了专用消声器,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

    (七)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八)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加强对沿线管网的检查、检修,确保事故状态下将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各项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 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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