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0〕73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晨光博达新材料
有限公司氟硅高端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晨光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晨光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氟硅高端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占地面积10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特种橡塑材料生产车间1#(设特种橡塑材料生产线2条)、MQ硅树脂生产车间2#(设无溶剂型MQ硅树脂和甲基MQ硅树脂生产线各1条)、全氟聚醚合成材料生产车间3#(设全氟聚醚表面活性剂和全氟聚醚油生产线各1条)、3座储罐区包括甲类罐区储罐7个(异丙醇罐2×50m3、甲苯罐1×50m3、乙烯基单封头罐1×20m3、六甲基二硅氧烷罐2×100m3、三甲基一氯硅烷罐1×50m3)、戊类罐区储罐13个(硅酸钠罐2×100m3、氢氧化钠罐2×100m3、盐酸罐2×150m3、硫酸罐1×20m3、氢氟酸罐1×30m3、稀硫酸罐1×50m3、六氟丙烯罐4×100m3)、液氧液氮罐区储罐2个(液氮罐1×30m3、液氧罐1×20m3)、3座甲类仓库、1座丙类仓库、1座机修、五金库、1座动力车间(设1台10t/h的蒸汽锅炉配套软水系统、1台150KW/h导热油炉、1套10Nm3/min空压机系统和1套纯水制备系统)、冷冻系统 、冷却循环水系统、1座750m3初期雨水池、1座1000m3事故应急池、1座150m2危废库房、1座100m2一般固废库房、1套设计规模160m3/d的三效蒸发系统、1座处理工艺为“芬顿+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BR+A/O”的污水处理站、1个工艺为“焚烧炉+SNCR+高温除尘器+石墨急冷塔+喷淋塔+二级水洗塔+二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SCR”有机废液废气焚烧系统、3F分析实验楼、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综合楼、办公楼等公辅和环保及生活设施。
建成后,形成年产5600吨氟硅合成材料(包括:甲基MQ硅树脂2500吨、无溶剂MQ硅树脂2500吨、全氟聚醚油300吨、全氟聚醚表面活性剂300吨)、氟橡胶预混胶和混炼胶加工5000吨。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25260.48万元,二期投资34739.52万元,本项目环保投资2428万元。本次环评仅对一期工程进行评价。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019-510904-26-03-332596]FGQB-0028)。项目生产的MQ硅树脂和全氟聚醚合成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特种橡塑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允许类项目。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同意项目入驻园区(遂安工管函[2019]29号),根据《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含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含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川环建函[2020]39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项目废水采取分类、分质处理的原则。MQ硅树脂和全氟聚醚合成材料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盐废水进入三效蒸发系统处理,蒸发冷凝水作为循环水站补水使用,含氟废水进入有机废液废气焚烧系统焚烧处理;工艺低浓度废水、公辅设施排水、分析化验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安居区龙眼井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安居区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入琼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原料包装桶/袋(HW49)、设备检修废渣和滤渣(HW13)、废酸(HW50)、废催化剂(HW50)、焚烧飞灰、残渣及废活性炭(HW18)、实验废液(HW49)、污水处理站污泥(HW13)、废活性炭(HW49)和废导热油(HW08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原、辅料包装材料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供应商定期回收;全氟聚醚油生产线真空缓冲罐废液去有机废液废气焚烧系统;废外包装材料外售废品回收站;纯水系统RO反渗透膜、过滤器滤芯和活性炭厂家回收处理,石英砂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空压站空气过滤废渣由建设单位运至城市生活垃圾场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MQ硅树脂和全氟聚醚合成材料生产线工艺不凝气和其他工艺废气、三效蒸发系统抽真空废气、罐区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除罐区酸性气体外,其他废气均经燃烧嘴进入有机废液废气焚烧系统燃烧处理,罐区酸性废气直接进入有机废液废气焚烧系统“水洗+碱洗”单元。有机废液废气焚烧系统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焚烧+SNCR+高温除尘器+石墨急冷塔+喷淋塔+二级水洗塔+二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SCR”处理工艺处理后由3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特种橡塑材料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和“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后,由2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三效蒸发系统干燥废气经闭管道收集后经“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后由2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蒸汽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由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
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废气无组织排放达到有关限值要求。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以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储罐区、循环水站和污水处理站边界向外分别划定100m、200m、100m、100m、100m、10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严防化学品和废水污染地下水。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七)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有毒有害物料泄漏扩散和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NMHC3.29t/a、SO2 5.96t/a、NOx15.93t/a、颗粒物4.70t/a,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CODcr2.37t/a、NH3-N0.24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或变更时予以确认。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