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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船山诚康精神病医院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5-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船山诚康精神病医院:

    你院报送的《船山诚康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140.4万元,位于于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新华路 126 号(原飞虹轴瓦厂内)。租用已建房屋 2 栋,占地面积 10667平方米,建筑面积 4643.1平方米,设置精神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住院部等,设置床位 100 张,日接诊病人 40 人次;项目不设立传染病科,不设置浆洗间,不设置手术室。

    一、项目经原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遂市卫医字〔2018〕9号)批复 。项目选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院区实施雨污分流制,产生的检验废水应通过酸性中和系统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一级强化+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通过新华路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新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应加强院区的消毒、通风系统等措施;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预留进、出气口,产生的恶臭气体经“紫外线消毒+除臭”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规定后高空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设备自带尾气净化器处理后经抽排风系统引至屋顶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固危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办公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装置污泥。办公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交由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处置;药物性、化学性废物交相关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按要求消毒后规范化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七)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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