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6-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油坊街22号,项目占地面积1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200平方米,主要设置门诊楼、外科楼、内科楼、医学综合楼以及相应附属设施,共设有29个科室,编制床位600张;本项目不涉及传染病、结核病诊疗,在院内相对独立隔离区域设置发热门诊。项目总投资109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中鼓励类项目。项目取得了《国土使用证》(遂国用2005第6623号),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项目的建设符合遂宁市整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属“未批先建”,按照《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要求,项目符合补办环评手续。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施工期已结束,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项目无明显环境遗留问题,你院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一)落实营运期废水处理措施。项目院区落实雨污分流,已自建地埋式污水处理站1座,设计处理能力600m3/d,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 中的预处理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后,由医院废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城南污水处理第一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 标准后,最终排入涪江。
    环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应安装PH、氨氮、余氯在线自动检测系统;合理控制废水调节池调节能力,调整废水接触氧化时间应在8h以上,确保废水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项目住院部各病房均采用真空负压系统转换浑浊废气;柴油发电机产生的烟气经自带的消烟除尘装置处理后经管道引自房间屋顶排放。
    环评要求整改措施:应对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在污水处理站设置导管式风机一台,增加除臭装置一台,风机强制将污水处理站废气引入除臭装置,经活性炭吸附+紫外线消毒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位置要求设置在污水处理站室外靠近院区南侧,位置尽量远离住院区);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一套,食堂油烟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要求对污水处理站排气筒和中央空调锅炉废气排气筒高度进行调整。
      (三)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采取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废弃的血液制品需先经稀释、消毒、毁形)和损伤性废物装入双层医用垃圾袋,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处置;产生的病理性废物委托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收集后交殡仪馆集中处置;产生的药物性、化学性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交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处置;院区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一个,医疗废物均送至危险废物暂存房间暂存,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保证日产日清。
    环评要求整改,对污水处理站污泥应定期清掏,采用石灰和漂白粉进行消毒干燥后按要求规范处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应集中收集暂存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收集处置;消毒期间产生的渗滤液以及冲洗贮泥池产生的污水应集中收集泵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四)落实噪声处置措施。根据环评单位现场调查,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产噪设备安置在房间内,柴油发电机房、真空泵、水泵均设置在房间内,并进行隔声措施。
    环评要求对废气除臭新增的风机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风机进行基础减振措施 。
      (五)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项目应严格按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重点防渗区,其它为一般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 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项目为补办环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应尽快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