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局机关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7日
遂宁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精神,到2020年底,全市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2月底前,全面摸清遂宁市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形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3月底前力争登记率、发证率不少于65%;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2017年至2019年已发证33个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2020年5月底前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剩余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7月底前力争登记率、发证率不少于65%;2020年9月20日前基本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二、任务分工
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
(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2次局党委会议精神,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组成人员由行政审批科陈治洋、桂卓兮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组成,统一办公,主要负责全市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指导、调度、督导全市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与核发登记工作。
(二)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统筹、调度、督办全市排污许可现场检查和执法,负责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和及时开展后督察。
(三)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配合执法支队和局相关业务科室所需的监测任务,负责对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方案审核提供技术支持。
(四)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等其他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能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污普办负责配合提供“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信息。
(五)各派出机构负责各属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登记工作;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督促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负责对相关排污单位现场核查;负责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申领或登记以及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排污单位执法检查;负责对整改期间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置。
三、工作内容与时限要求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
(一)摸清底数
1.各派出机构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含二污普动态更新企业清单),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信息,以及环评审批项目名单、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排污税征收企业名单等信息,对辖区内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全面梳理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2月20日前形成初步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2.各派出机构针对初步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核实各自辖区内企业情况(特别是二污普清单中未包含的其他畜牧业、环境卫生管理和殡葬服务等行业),查漏补缺,于2月25日前上报核实后的清单。
3.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要整理各派出机构上报的清单,于2月29日前将清单数据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对应的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系统中,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包含2019年版名录中的所有行业类别)。
(二)排查无证
1.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将剩余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第一阶段)、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第二阶段)、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
2.对于第一阶段应发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各派出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确认排污单位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是否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并将确认后的排污单位按照2019年版名录逐个确定管理类别,于2月底前上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负责形成第一阶段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3.对于第二阶段应发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各派出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确认排污单位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是否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并将确认后的企事业单位按照2019年版名录逐个确定管理类别,于4月20日前上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负责形成第二阶段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三)分类处置
1.禁止核发类。各派出机构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等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无证排污”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2.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性停产排污单位,各派出机构应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采取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可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其在恢复生产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3.无整改情形类和整改类。各派出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指导),并将核查信息录入“排污许可监管app”,核查情况按以下类型分类处置。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经现场核查发现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各派出机构确认整改方案,草拟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报送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确认整改方案后下达最终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3)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其排放许可量。
(4)“未批先建”类:经现场核查发现“未批先建”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各派出机构确认整改方案,草拟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报送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确认整改方案后下达最终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各派出机构应督促辖区“未批先建”排污单位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治理设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
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变更排污许可证。
(5)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各派出机构确认整改方案,草拟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进一步确认方案后下达最终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
年。对于存在上述第(2)类至第(5)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2)类至第(5)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4.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各派出机构应通知到户,督促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对于第一阶段应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2020年4月20日前应完成发证或登记,对于第二阶段应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2020年9月20日前应完成发证或登记。
(四)整改清零
1.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2.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负责整理有整改要求的企业清单,转交各派出机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变更的,各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后,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发放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注销排污许可证。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派出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确定1名分管领导、1名具体人员(不能是市局已抽调人员)专门负责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于2月13日前上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
(二)做好组织实施。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要加大投入,予以充足保障,进一步打通管理流程,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地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三)加大帮扶指导。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帮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宣传培训。严格落实“先发证再到位”要求,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指导帮扶力度,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
(四)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要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严厉查处,对存在超标排污、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给与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强化责任监督。从2月开始,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办公室每半月调度一次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及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对排查不彻底、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六)特别说明。根据目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方案中时间节点若有变化,以上级通知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