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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机砖厂)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20: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202

 

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机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 92510904MA67T82J20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0902********0595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唱龙村4社

 

我局于20224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易起扬尘的物料(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严密围挡,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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