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2〕8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
正极材料磷酸铁锂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盈达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1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遂宁市蓬溪经济开发区金桥片区实施,租用蓬溪县金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厂房建设。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2万。主要建设磷酸铁一车间、磷酸铁二车间、盐库、综合库一、综合库二、副产品库、石膏、石灰棚、罐区、盐溶解池、固废库等主辅工程、环保工程。购置安装反应釜、回转窑、闪蒸干燥机、制水机等设备,建设年产1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锂前驱体(磷酸铁)生产线(其中4万吨使用钠盐法、6万吨使用铵盐法)。项目分两期同步建设,其中一期5万吨/年产能,二期5万吨/年。
项目经蓬溪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104-510921-04-01-530284】FGQB-0089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选址位于蓬溪经济开发区,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91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废水处置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第一次压滤洗涤废水经MVR蒸发浓缩系统处理后回用;第二次压滤洗涤废水、冲洗废水、质检废水和初期雨水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中和+沉淀+压滤+折点氯”处理工艺,设计污水处理能力5760m3/d。出厂废水排放达到遂宁金桥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悬浮物≤280mg/L;COD≤400mg/L;氨氮≤30mg/L;总磷≤4mg/L)要求,其他指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7-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遂宁金桥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卖给其他厂家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由厂家统一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机油、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规范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闪蒸干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回转窑烘干粉尘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混合回转窑燃烧废气进入水膜除尘,除尘后通过22m高排气筒排放(磷酸铁一车间、二车间分别设置2根)。回转窑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混合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川环函〔2019〕1002号)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2台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其他工序及物料储存溢出废气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压滤机、闪蒸干燥机、MVR蒸发系统、风机、泵等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事故池、固废库、盐溶解池区域、污水处理站、污水池、磷酸铁一车间(一期)、磷酸铁二车间(二期)、罐区、MVR车间、石膏板框压滤机、纯水制备设备(循环水站)等区域重点防渗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达到环报告书防渗要求,防止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烟尘(颗粒物)91.398t/a、SO24.25t/a、NOx121.236t/a。按照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盈达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前驱体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蓬环〔2021〕107号),总量指标来源于2020年黄泥砖厂等技改项目的削减量。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