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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旧塑料再生造粒及编织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14 20: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247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旧塑料再生造粒及

    编织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蜀禄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废旧塑料再生造粒及编织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工程拟建在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忠孝路,该项目租用永明纺织厂厂房及其他配套办公生活设施,占地面积共计10761.95m2。购置颗粒机、破碎机、拉丝机、圆织机等生产设备共约70台(套),回收废旧PEPPABS塑料再生利用。本项目主要产品为成型PEPPABS再生塑料颗粒约为6300/年,其中3900吨外售,2400吨自用,另外购2600吨新料进行生产,年生产包装袋5000吨。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比4.8%

    项目属于废旧塑料回收利用类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29号令)中相关规定,项目属于鼓励类建设项目。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 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落实环保投资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落实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台帐。

    (二)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破碎用水、漂洗用水和冷却用水,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过滤(机械筛选)+沉淀+气浮+二级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蓬溪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芝溪河;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蓬溪永明纺织厂厂区已建的预处理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蓬溪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芝溪河

    (三)落实固废处置措施。废旧塑料生产线应先进行筛选,如发现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全部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并转移至危废暂存间,交由相应危废资质单位处理。项目拟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执行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一般固废主要是分选杂质、废滤网、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危险固废主要是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含油废手套。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分选杂质收集后交由第三方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废滤网片等分类收集后交废品收购站回收;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产生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袋装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间,交由第三方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含油手套、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送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1#生产厂房各工序废气收集后,经喷淋洗涤+UV光氧净化+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2#生产厂房废气收集汇总后,经喷淋洗涤+UV光氧净化+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后加工车间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所有合成树脂”对应排放限值,以及表9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后加工车间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3有组织限值标准要求及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好厂区三防措施,以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醒目标识、标志牌。其中危废暂存间等设为重点污染防治区;生产车间、一般固废堆放间等为一般污染防治区;其余办公生活区等为简单防渗区。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管控。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优化和完善,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自主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送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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