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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21: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805

 

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86103767Q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09021967****8092    

地址: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玫瑰大道311号

 

我局于202178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涂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78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716日《调查询问笔录》、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喷漆房风险检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并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      

   20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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