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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佰思格锂电材料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6-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佰思格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佰思格锂电材料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基地,租用遂宁安恒实业基地组装车间(7号楼),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设一条锂电材料中试项目研发线,规模为100吨/年。 本次中试项目主要目的为建设试验平台,将10公斤级合成工艺进一步放大,开展100kg-300kg级投料合成试验。中试产品主要用于验证放大工艺可行性、电池性能测试分析以及市场前期送样推广。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4万元。

    本项目经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川投资备〔2019-510903-26-03-334304〕FGQB-0032号)备案。项目符合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规划,经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营运期烧结工序产生的TVOC(含焦油)采用热回收式热力焚烧系统(TNV)处理,将TVOC(含焦油)引入尾气焚烧炉,经焚烧系统燃烧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本项目采取全密封传送带传送,仅在投料时有少量粉尘产生,通过加强厂区的机械通风,无组织排放的粉尘能达标排放。

    环评报告确定本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50m范围。目前该企业卫生距离内无敏感点,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等敏感点。

    (三)落实水污染物治理措施。项目营运期生产用水为物料混合用水及设备冷却水,物料用水最终以水蒸气的形式通过排气筒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物流港污水处理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理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包装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产生的废分子筛集中收集后交厂家回收;设备检修时管道里冷凝的废焦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部门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维护,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可有效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高新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高新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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