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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四川某电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27 17: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某电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办公综合楼楼顶东侧设置有3套废气处理塔,每套废气处理塔均设有1个废气排放口,共计3个,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的大气排放口数量2个不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3月2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废气排放口或者拆除新增的废气排放口。4月14日,该公司重新申报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通过,废气排放口数量由2个变更为3个。5月5日,经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讨论,认定该公司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3年6月9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下达《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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