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涪江六桥(袁家坝渡改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起点为渠河以西,终点为河东二期滨江路交叉口。项目全长1595米,主桥长550米,为单塔斜拉桥,桥面宽度37米;西引桥长720米,东引桥长325米,桥面宽度34米;接线高架桥全长975米,由西向东分为四段,分别是渠河大桥115米,宏桥街高架桥西段360米,遂州北路跨线桥110米,宏桥街高架桥东段390米;设置平面交叉4处,设置匝道2处(滨江北路与该线交叉口处GA;河东新区二期滨江路与该线交叉口处GB)。项目总投资125525.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8万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经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遂宁市涪江六桥(袁家坝渡改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遂发改〔2017〕137号)批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项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遂宁市涪江六桥(袁家坝渡改桥)新建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川水函〔2017〕1426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关于遂宁市涪江六桥(袁家坝渡改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川交航函港〔2018〕54号)。本项目是连接《遂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规划的船山区和河东新区二期的重要过江通道,符合遂宁市总体规划以及交通规划。
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布置施工“三场”位置,远离饮用水源、学校、居民聚集区等环境敏感保护区;施工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选用低噪声设备、限制车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保护措施;桥梁建设期间应控制作业范围,采取人工和机械开挖的作业方式,减轻施工搅动对水生生态的影响和破坏,施工期结束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严格环境监理,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重要内容。
(二)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控制作业范围,优化作业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桥体下方设置围堰、隔离网等防护措施,严禁沙石、建筑垃圾落入河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施工期内桥面道路的环境卫生;施工期共产生的弃土、弃渣1.4834万立方米,应妥善处置运至指定临时弃土场统一堆存(涪江左岸弃渣运至1
#临时弃土场,位于K4+600北侧;涪江右岸弃渣运至2
#临时弃土场,位于K6+200南侧),后期将用于项目周边场平,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要求落实,对临时堆场进行生态恢复。
(三)落实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过滤后回用,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周边已有设施,禁止任何废水以任何形式排入涪江、渠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营运期应加强桥面应急措施,采取路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排水沟+初期雨水沉淀池+事故应急)措施;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应设置警示牌、限速牌、电子摄像头等,并公布事故报警电话。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施工采取湿法施工等方式减少扬尘,施工路段应采取围档、洒水等防尘措施,尽量减少建筑扬尘;使用商品沥青,不在现场熬制沥青,避免产生沥青烟。加强运营期机动车辆尾气管理,减轻对大气的影响。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尽量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对营运近、中、远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宏桥东街道路两侧安装350米隔声屏障)应采取安装隔声屏障、隔声窗、禁鸣标识等措施进行降噪,控制和减小交通噪声的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严格控制道路红线范围以内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学校、医院和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六)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避免因相关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遂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