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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宁市万顺华源砂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20: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船责改字〔2024〕1号


遂宁市万顺华源砂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ALLNG6G

负责人:刘先忠

身份证号码:510902********2176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老池镇黄桷村九社

2024年1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砂生产废水经私设暗管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私设暗管。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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