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020年,我市顺利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在此感谢各排污单位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但是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仅仅是各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开始,《条例》已正式实施,在此温馨提醒各排污单位:
一、持证排污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范围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各排污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生态环境局详细咨询。
对于无证排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排污登记,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证排污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对于存在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于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于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配合检查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没有终点,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水清、候鸟常来的美丽遂宁而不懈努力!
排污许可咨询服务电话: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0825-2391017
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0825-6810213
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0825-5820599
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0825-6611563
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0825-5421216
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0825-7821575
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0825-2223621
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0825-2892256
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0825-3180686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