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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及督查工作的通知


遂环函〔2018〕237号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考核及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直属分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局拟在全市开展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及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年度例行工作。要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考核严格的总体要求,指导环保部门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职责,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机制  

各县(区)、市直园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年度规范化管理现场考核。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市直园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及现场抽查,并将年度考核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三、考核依据  

按照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252号)执行。  

四、考核重点及要求  

(一)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督查考核    

各县(区)、市直园区应根据本辖企业数量、企业环境守法状态和群众投诉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企业的范围、重点和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抽查要求为:    

1.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部作为固定对象每年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较多、有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化工、金属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冶炼、医药、报废汽车拆解等行业。  

(3)2017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  

(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环保督察等督查检查中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  

3.其他产废单位:重点产废单位之外的产废单位。  

4.重点产废单位原则上全部纳入考核范围,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超过10家的,考核数量应不少于10家。其他产废单位考核数量应不少于5家,其中应包括1-2家医疗机构。  

(二)对环保部门的督查考核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落实情况;     

2.危险废物执法开展情况;      

3.危险废物跨市(州)、跨省转移情况;  

4.其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考核时间及资料报送    

各县(区)、市直园区应于9月底前完成全部考核工作,10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考核工作总结、考核工作自评表(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2,电子版、纸质盖章版各一份)、下年度工作方案(电子版、纸质盖章版各一份)及相关考核表格(详见附件3,企业盖章原件一份)。市环保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市直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时间为9月—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抽查。  

联系人: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何芮    

联系电话:2391015 

电子邮箱:573826064@qq.com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园区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将考核任务、目标、责任同步落实。  

(二)要加强督查考核中的环境执法工作,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确保督查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2. 遂宁市县(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自评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