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函〔2017〕119号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自即日起停止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流程不变,此前已批准省内跨市转移事项仍然有效。
二、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工作流程
(一)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天,向市环保局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1),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应同时抄报有管辖权县(区)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申请原则上一批次一申请,对危险废物转移频次较高的企业也可按月或按季度报送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申请。企业应对相关申请事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局对符合要求的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申请出具危险废物转移通知单,并发放转移联单及有效联单编号。
(三)企业应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一天或当天通知有管辖权县(区)以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将视情况开展现场监管。
(四)转移危险废物企业应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内将转移联单第二联报有管辖权县(区)以上环保部门存档。
三、各县(区)环保局于每年1月10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及联单存档情况。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
联系人:市固废管理中心 何芮
联系电话:0825-2391015 联系QQ:573826064
遂宁市危废管理工作群:41011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