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函〔2017〕109号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川府发〔2017〕14号),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局拟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及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年度例行工作。要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考核严格的总体要求,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机制
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年度规范化管理现场考核。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及现场抽查,并将年度考核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三、考核依据
按照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
四、考核重点
(一)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考核督查
各县(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辖区面积、企业数量、企业环境守法状态和群众投诉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企业的范围、重点和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抽查要求为:
1.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部作为固定对象每年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对纳入上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范围的国控、省控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上)进行现场考核,抽查率不低于50%。对上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企业不足5家的县(区),应全部进行现场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将医院、汽修行业相关企业纳入考核。
4.其他要求:对近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记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重点抽查。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应继续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
(二)对环保部门的督查
1.各县(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落实情况;
2.各县(区)开展危险废物执法情况;
3.各县(区)危险废物跨市(州)、跨省转移情况。
五、考核目标
各县(区)应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力争产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六、考核时间及资料报送
各县(区)应于5月底前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并向市环保局报送考核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求见附件,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及相关考核表格(企业盖章原件一份)。
市环保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并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抽查,督查抽查结果将纳入县(区)环保部门年终考核。
联系人: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何芮
联系电话:2391015 电子邮箱:573826064@qq.com
七、工作要求
(一)考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考核结果不达标和基本达标的企业,将按规定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纳入下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并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1580号),将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