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来信时间
2021-09-10
来信标题
请问餐馆店内噪音到底归谁管?
来信内容
楼下的餐馆噪音天天吵,城管来了无数次,城管也告知我们按照他们职权,已经把店外经营取缔了。但是店内正常经营,他们也没有权利去进行制止。现在店外噪音的确没有了,我们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里面都是说使用设备造成的噪音由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但是我们楼下是吃饭的人在店内产生的噪音,这个店内噪音到底该规谁管?
办理情况
  • 王先生您好: 关于您留言讲述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受理,并认真组织研究,经查阅相关资料梳理后,作出如下回复: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遂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5〕100号),城市环境领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统一由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即遂宁市城管执法局。 二、按照《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包括“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家庭室内装饰装修作业,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规定的居民休息时间,按照《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公约等方式,增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根据《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监管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声、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五、根据《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实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包括“(二)商业经营活动、健身集会活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居住区内婚丧活动等给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三)夜市经营噪声超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综上,餐饮店噪声主要由城管执法部门监管,针对您反应的问题,建议您同时向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反应进行劝导处理。同时,若该餐饮店位于居民小区内,是家庭经营性,可向公安反应进行协调处理。

    大气环境科   2021-09-14